查看原文
其他

法官说法(9期)| 情侣分手后,能否以恋爱期间往来款项主张借款债权


编者语

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,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。若自然人之间存在恋人关系、合作关系等其他人身关系,出借人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有明确的借款关系合意,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,双方之间的金钱往来将不被认定为借款关系。



基本案情



2015年,王某与张某确定恋爱关系,王某随后在张某家居住生活。2018年4月底,双方解除恋爱关系。双方分手后,王某为了挽回恋爱关系,先后多次通过银行转账、微信、支付宝向张某支付29万余元,用于张某消费以及还债。在双方确实无法挽回恋爱关系的情形下,王某找张某还钱,张某也陆续支付给了王某19万余元,并就剩下1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。王某拿着张某出具的借条起诉到法院,要求张某依约归还10万元借款。



法院审判
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某虽向王某出具了借条,但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基于借款关系向张某支付了出借款,且张某也否认双方有借款关系。

根据法律相关规定,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,借款人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,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,借款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,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。

本案中,王某多次向张某支付款项,其目的是为了挽回双方的恋爱关系,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,王某支付给张某的款项是用于张某外出旅游、购物、还债等,并未在支付款项时或事后对该款项约定为借款,故前述借条中载明的借款事实不能成立。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。



法官说法


九龙坡法院陈小刚法官提示:1.自然人之间发生借款,应当树立证据意识,事先订立书面借款合同,对借款数额、利息、期限、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,并由出借双方当面签名捺印,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,无据可查。2.签订借款合同后,应尽量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履行出借义务,若采用现金、微信支付等方式,需出借人及时出具收条予以确认。3. 出借人仅凭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,借款人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,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,借款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,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。


供稿人:民二庭 王倩


MENU

NO.1

法官说法(8期)| 玩这个,你一定会输

NO.2

法官说法(7期)| 离婚案件中涉案外债权人利益且有争议的夫妻共同债务,宜另案处理



编辑、核稿:综合办

  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    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